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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3-08-08点击数:24428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集中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污染防治。该专项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无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具体的管理办法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支持重点

    根据《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同时结合我市近期环保工作重点,制定本年度重点支持项目内容如下:

    1、污染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项目;

    2、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3、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项目;

    4、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5、节能减排,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6、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7、危险废物处置和辐射安全项目。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无贷款的可申请无偿补助,项目有贷款资金投入的可申请贷款贴息。

    对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一般不超过600万元,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非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确有需要超过以上额度的项目,市环保部门按程序对该项目审查后会同财政局报市政府单项审批。

    无偿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自有资金投入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60%。

    贷款贴息项目,贴息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已支付的利息,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贷款合同及其支付利息凭证。

    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方式为全部贴息或部分贴息。

    四、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深圳市的污染防治工作。申报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是已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且没有环境违法行为。

    五、项目要求

    1、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同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和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重点的要求,且已经纳入我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划中;

    2、项目实施后应能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3、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4、申请无偿补助的项目,自有资金的投入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60%。

    5、在建项目只能申请一次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已完工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贷款贴息。

    六、项目申报材料

    (一)污染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区域环境安全保障、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等工程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材料和必要的辅助材料。

    1、项目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2)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意见必须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生效。

    (2)项目单位法人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件公章确认。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通过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专指项目承担单位的污染防治项目,不能用产品技术改造或生产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代替;申报项目中的建设内容必须与可研报告内容一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及参考格式见附件1。

    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予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5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如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5)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材料要求。必须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贷款银行审核后盖章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4)。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发生了相关利息。贷款仅限于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资金贷款,不支持流动资金贷款和与污染防治项目无关的贷款。

    (6)申请拨款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地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的,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和承诺函。任何无公章的资金证明为无效证明。 

    2、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也可附加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材料:如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初步设计材料等。

    (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1、项目基本材料,与前述工程类项目基本材料相同:

    2、项目申报材料应介绍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本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作用和推广前景;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情况;技术成果的技术或工艺特点、技术经济指标、成熟程度及适用条件;项目详细经费预算、来源及落实情况。

    3、附件可以提供证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效果的相关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每个项目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2),《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3—1,附表3—2),表格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同时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

    1、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于申请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能力建设项目的,应介绍目前环境监测和监察基本能力现状、与国家建设标准和需求之间的差距,以及申请理由、使用方向和详细的经费预算(如购置设备的具体名称、型号和单价)。设备配置方案应按照建设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需求进行编制。本省有相应省级建设标准的,也可将本省建设标准作为附件参考。对于项目单位曾经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项目,需做单独说明。

    除此之外,还应介绍本城市产业基本情况、重大环境污染风险源类别、数量、分布和主要污染物;现有应急监测仪器及自动监测装备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申请理由、资金使用方向和详细的经费预算。

    2、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中央或地方特别规定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本地区加强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的规划、要求、实施方案、决定等文件;其它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七、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每个项目申报材料装订顺序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2)、《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3)、《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4)、项目基本材料、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每个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整齐、结实耐用。材料装订成册后应在书脊上标明项目名称。

    (二)表内各项要求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若没有该项内容,则填“无”。《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中“申请支持方式和金额”一栏拨款补助、贷款贴息二者选一,不得同时申请。基本信息表、数据盘、汇总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必须统一,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名称、项目总投资、申请资金等内容应一致,有关技术、工艺、规模等内容应相互吻合,并能反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三)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仅对表格要求)两种形式,一式三份,报送环保局。各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一次报送齐全,之后不应追加或修改。 

    (四)所有申报材料应于2008年4月底之前报送到市环保局规划处。

    八、项目确定

    (一)市环保部门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环保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市环保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选出年度拟资助项目,并进行社会公示。

    (四)市环保部门根据社会公示结果,进一步筛选项目后,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