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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3-08-13点击数:4377

                                                                                                深发(2007)1号


                                                                                            (  2007  年1  月9  日)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  ]  39  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现就我市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突出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建设充满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市

    (一)建设生态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历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并获得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球环境500  佳”等荣誉,为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短时间高强度的开发建设,使其他城市分阶段缓释出来的资源环境问题,在深圳集中显现,资源环境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不断加剧,“四个难以为继”的矛盾日益突出。深圳要在新世纪新阶段实现新的更大发展,就必须切实探索和形成破解资源环境紧约束的科学发展对策,推动自主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城市。生态市是以系统生态学理念为指导的一种理想城市发展模式。它通过综合协调城市经济社会活动与资源环境间的相互关系,实现城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资源能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和社会文明高度发达。因此,在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成果的基础上,贯彻环境优先方针,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是深圳在新的发展时期的更高追求,是深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克服“四个难以为继”,实现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和事关深圳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深圳建设生态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建设生态市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设生态市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把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以转变发展模式为主线,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同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加快构建协调发展的生态经济体系、自然宜居的生态环境体系、和谐友好的生态文化体系、权责明晰的生态环境执法和保障体系,努力开创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和谐的新局面,把深圳建设成为充满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市。

    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坚持环境优先。自觉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把环境优先的理念体现在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宏观决策上,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觉服从环保要求,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把满足市民日益提高的环境质量需求作为环保工作的出发点,保障和鼓励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坚决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切实解决市民关注的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

    ——坚持重点突破。重点从源头上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综合整治力度,有计划、有层次地推进生态市建设。着力推进特区外环境保护,实现特区内外生态建设均衡协调发展。

    ——坚持机制创新。突出加强管理体制创新,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严格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大力推进区域、部门和社会等多种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系。

    (三)建设生态市的工作目标。

    到2010  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根本遏制,城区内重点河流消除劣Ⅴ类水体,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的生态格局不断完善,生态系统功能不断增强,公众生态意识普遍提高。环保投资占GDP  比重达到3  %以上;单位GDP  能耗控制在0  .  531  吨标煤/万元以下,单位GDP  水耗控制在27m3/万元以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  %以上,污水回用率达到20  %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  %以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  ;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  年基础上削减20  %。

    到2020  年,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良性循环,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全面建成生态市。

    二、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建立协调发展的生态经济体系

    (四)按环境容量优化区域布局。

    实施《  深圳生态市建设规划》,将全市划分为重点保护区、控制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逐步提高重点保护区和控制开发区的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开发建设除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四类项目以外的项目,逐步恢复和提升生态功能;在控制开发区内,严格控制土地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限制不符合生态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在优化开发区内,加快调整产业布局,实行集约开发,提升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落实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区、各街道,分配到排污单位。

    (五)以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把坚持产业第一与坚持环境优先有机结合起来,更加积极主动地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和循环经济战略,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以自主创新为动力、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经济体系。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标准,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优势行业、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为生态市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建立循环经济考核指标体系,将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指标和主要任务落实到产业政策中。对新建的工业园区,严格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循环经济要求布局建设项目;对现有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基地,实施环境影响回顾评价,根据环境容量和循环经济要求进行调整和优化,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改建、迁建项目必须实施废冷、废热、废弃物循环利用,到2010  年全市工业污水回用率达到40%以上。积极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节能示范企业、节水示范企业、清洁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活动,促使企业单位产品水耗、能耗、物耗及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推进工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规模化企业认证比率达到20  %以上。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所有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按计划开展节能改造。

    (六)通过控制污染优化产业结构。

    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污染物削减计划的区域,暂停审批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定期公布我市鼓励、限制、禁止类产业和工艺目录,对不符合产业导向、产业布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或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企业,一律不准立项,不予审批用地,不予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建立落后工艺、技术以及重点污染行业退出机制,制定强制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行业名录,对列入名录的企业,采取限期改造、整体搬迁、异地发展等措施,限期淘汰、关停或搬迁。

    (七)加快发展环保产业。

    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优惠政策,强力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使环保产业成为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兴支柱产业。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核心技术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优势环保企业。凡确定为重点发展的环保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环保产业社会组织,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八)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探索排污权交易的方法,加快制定规范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措施。落实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收费制度。逐步完善环境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落实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废物综合利用和火电厂脱硫等优惠政策,实施清洁能源发电、垃圾发电、脱硫发电优先上网和差别电价。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形成水源保护和其他敏感生态区域保护的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机制。

    三、持续改善和提升环境质量,建设自然宜居的生态环境体系

    (九)加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

    坚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并重。严格执行《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禁止毁林种果、陡坡开垦、违法开发、过度开发。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恢复重建工作,逐步腾退不符合生态功能保护要求的用地,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全面实行退果还林。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市政公园和社区公园的规划与建设。加大水土保持力度,治理水土流失。全面实施“东西贯通、陆海相连、疏通廊道、保护生物踏脚石”的生态空间保护战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依托山体、水库、海岸带等自然区域,构建“四带六廊”区域生态安全网络。进一步加强人居生态环境建设,均衡布局公共绿地,多渠道拓展城市绿化空间,鼓励立体绿化,积极推广屋顶和垂直面绿化。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采取措施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十)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帐户。

    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资源清查和评估,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帐户。每年对全市及各区的生态环境资源存量进行核算,把核算结果作为优化区域布局和建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建立“环境会计”制度,对辖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进行效益核算,提高生态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与效益,并通过生态环境建设实现收支相抵、略有盈余。

    (十一)继续实施治污保洁工程。

    以治污保洁工程作为落实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任务的平台,有计划组织和安排环境基础设施和污染防治工程项目。积极推进《深圳市治污保洁工程行动计划(2006  一2010  年)》,实现环保规划、行动计划、环境目标的衔接。进一步加强对治污保洁工程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严格实施《深圳市治污保洁工程考核试行办法》,定期检查考核,落实责任,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十二)重点开展水污染综合整治。

    遵循“节水优先、治污为本、多渠道开源”的原则,实施“截、治、清、补、管”的水污染控制和水生态环境改善基本策略,遏制城市水体环境恶化的趋势。修复和建设水生态系统,维持城市水体的景观和生态流量,实现水体环境质量达标、水环境生态健康的目标。积极推进“正本清源”行动,在特区内深入开展雨污错接乱排整改,强化支线管网整治和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在特区外切实加大市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完善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系统。尽快实施污水厂深度处理,大力开展中水回用,推进雨洪利用工作。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路段建设防护栏、雨水收集预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在重点地段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加快城市备用水源建设,做好饮用水源应急储备工作。完成深圳、西丽、铁岗、石岩四大水库的入库支流整治。完善水源地截污工程,在主要水库建设河口自然湿地前置库。

    (十三)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深入开展以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排放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企业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装置和除尘设施,逐步建设脱氮装置。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全面实施严于现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淘汰污染严重的机动车。开展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回收工作。以采石场、市政设施、房地产开发等施工工地为重点,全面加强城市道路扬尘和建筑施工扬尘防治。

    (十四)全面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对商业网点、娱乐场所等主要生活噪声源的监管,严格控制经营场所噪声扰民。调整和优化城区交通运输格局,加快地铁建设步伐,推广应用低噪路面材料,建设完善绿化带、隔声屏障等噪声控制设施,降低城市道路交通噪声。严格控制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及时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噪声污染扰民问题。

    (十五)深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积极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推进餐厨垃圾综合处置,完善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妥善处理垃圾渗滤液。对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全部实施无害化处理处置。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建设废物交换中心和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设施。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的队伍建设,强化对核与辐射源的监管。

    (十六)着力解决直接危害市民健康的环境问题。

    深入研究土壤、大气环境污染、城市热岛效应对市民健康的累积性影响和潜在危害,制定环境健康公害防治预案。在环境问题集中、直接危害群众健康的重点区域,采取调整城市规划、加强污染治理、搬迁污染企业等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实行环境信访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依法处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及时支持受害者对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诉讼活动,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诉讼法律援助制度。

    四、倡导生态文明,构建和谐友好的生态文化体系

    (十七)培育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化。

    在社会公德教育中增加保护环境的内容,在职业道德教育中加入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内容,在家庭美德教育中强化热爱自然的内容,使生态文化成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重要内容,形成符合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环境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

    (十八)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大力普及环境保护和生态市建设基本知识。积极开展生态伦理和环保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环境忧患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党员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增强落实环保优先的自觉性。各类新闻媒体设立环保公益宣传专栏或专版,定期发布环保公益广告。加强环保教育基地建设,2007  年建成5个环保教育基地。

    (十九)大力开展生态创建活动。

    政府部门率先创建环境友好型机关。继续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家庭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全面推动环境优美城区、生态区创建活动。到2008年,全市达到国家环境优美城区标准的街道数量超过25个,盐田、龙岗两区要争创国家级生态区;福田、罗湖、南山、宝安要加快生态区创建步伐。到2010  年,达到国家环境优美城区标准的街道数量超过40个,全市六区全部建设成国家级生态区。

    (二十)倡导绿色消费。

    制定《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通过价格优惠、评标加分等方式,引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优先采购绿色产品。鼓励公众购买环境标志产品、环境认证产品等绿色产品,抑制过度包装、豪华装饰,避免或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大力提倡节约用水、节约用能,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在全社会形成绿色消费的风尚。

    五、创新环境管理,构筑权责明晰的环境执法体系

    (二十一)实现环境监督管理全覆盖。

    积极推进数字化环保工程建设,及时统一发布环境数据信息,不断完善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实现环境监督管理全覆盖。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部门环境管理职责,环保部门统一履行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发布等环境保护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充实一线执法队伍力量,各街道要指派有关人员承担环保工作,切实提高环保执法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十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逐步增加排污许可证控制的污染物种类,落实排污总量指标和分阶段削减要求。坚持“超标即违法,超标必处罚”的原则,督促企业的排污量限制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对无证排污或超过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因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忏悔,承诺限期整改,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十三)提高突发性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加快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处理机制,建立环境预警信息系统和环境灾害应急监测系统。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和专业队伍等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水体、空气等环境要素的常规性监测工作,逐步开展对土壤、辐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的监测,以及对生态系统演变、大气灰霾、赤潮等的研究性监测,分析研究潜在的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

    (二十四)构建企业环保诚信体系。

    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不同的信用等级,制作企业环保诚信档案。每年定期发布优秀环境行为企业名单和环保诚信污点企业名单,把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作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商业信贷、外贸出口、工商年检和企业上市等方面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政府部门不得授予环保诚信污点企业及其负责人任何荣誉称号,不得采购该类企业的产品,不得给予各类政府资助和奖励。

    (二十五)建立企业自觉履约制度。

    注重发挥守法排污模范企业的示范作用,大力推动鹏城减废行动。环保部门与重点排污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签订环境保护协议,督促企业以自觉履约方式主动实施严于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节约资源,并积极实施绿色采购。引导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采取消除危害、恢复环境、实施经济补偿、服务社区居民、提供福利设施、优先考虑就业等措施,努力化解环境矛盾。

      六、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完善生态市建设保障体系

    (二十六)建立环境和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全面实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编制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市、区党委每年听取一次环境保护工作汇报。成立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委员会,市长任委员会主任,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委员会副主任,市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相关领域专家为成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

    (二十七)完善环保投入机制。

    市、区两级政府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加大投入。市公共财政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方面适当向特区外倾斜。市财政每年拨款3000  万元,用于环保奖励和环境科研工作。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中分别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土地使用、贷款贴息、服务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环保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逐步完善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对环境保护协议中明确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列入财政安排的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二十八)建立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考核机制。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目标任期审计制度,实行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凡在任期内有两年未完成环保目标的,一律不予提拔或重用。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监察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从2007年开始,市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区万元GDP  水耗、万元GDP  排污强度、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和饮用水源地环保指标。对因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当而未按要求完成环保任务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九)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加大人大、政协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质量公报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等制度,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建设项目和重大政策,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推行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继续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鼓励发展民间环保组织,提升市民环境保护的自我组织能力。

    (三十)健全环境科技创新机制。

    制定并实施环保科技发展规划。建立环保新技术的研发、孵化和推广应用基地,增强环保科技辐射力。建立环保关键技术重点实验室、环保科技产业基地,优先开展对电镀、线路板等重污染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加强环境基础科学研究和潜在环境问题研究,尽快突破长期制约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关键性科技难题。进一步完善环保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对环保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主体,以大型企业和公共研发平台为依托的环保人才引进和培养体制。广泛吸引海内外高级环保人才来深全职、兼职或短期工作。

    (三十一)建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交流机制。

    积极参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区域环境保护协作,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合作,以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促进生态市建设。积极开展环保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环保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提高环境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积极宣传我市生态市建设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工作成效。

    (三十二)完善环境法制保障机制。

    充分利用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加快环保立法进程,健全生态市建设的环境法规体系,为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提供法制保障。抓紧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审核、循环经济配套制度、污染物排放削减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加大处罚力度,适当扩大环境保护行政强制权,下放限期治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