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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13点击数:4210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效控制新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现全省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必须进一步强化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政策法规,依法办事,严把建设项目的审批关。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下同),都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凡按规定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未经审批或经审批不同意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银行不予贷款,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提供水、电。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利用。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环保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技术起点高、采用清洁工艺的项目;严格控制能耗多、水耗大、污染重的行业和项目;凡是工艺落后、选址不当、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生态以及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三、对建设项目(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改变使用功能或排污状况的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应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同类名录制订并公布。

  四、未在分类管理名录内的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下称申报表)。申报表的格式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的特性及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要求,在收到申报表之日起15日内按管理权限对申报表作出依法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的处理意见。

  五、对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区域开发管理机构须按国家和省环保法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评价的基础上,编制并报审环境保护规划,主要论证区域开发的合理布局,并制定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和环境质量目标。建设情况及环境条件变化时,应及时补充对环境质量的调查与评价,调整环境规划。对未编报环境规划的,应补充编报。开发区的环境规划经审批后,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可从简编报。

  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污染型项目要建立和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的保障机制。我省地方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定期监测。试生产期满后,建设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限期向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并附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的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对可能污染影响较大或公众较为关注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运行使用后的回顾性调查与评价工作。

  七、建设项目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越权、越级审批,或建设单位擅自建设和投入运行使用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由监察部门追究审批机关和审批人的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