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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3-08-13点击数:4518

                                                                                      粤府(1999)7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同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不但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有十分深远的战略意义、为有效遏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基本平衡,力争到2000年我省主要江河水质基本稳定,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城区超标噪声基本得到扼制,全省环境质量综合水平有较大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精神,特作如下决定: 

    一、制定规划,分清职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编制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在年度计划中下达主要指标;各地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时应明确保护与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并在规划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各级政府在讨论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吸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必须完成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保证到200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刘一环保工作的领导,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定期研究,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问题。要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把环保工作情况列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环保规划;制定具体详细的工作计划,保证规划的实施。 

    二、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环保工作机构,提高环保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镇一级也应逐步建立环保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干部。未设立环保专门机构的地区,其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由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地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要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加快地方环保立法,抓紧制定全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并及时制定政府规章。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严格依法办事。要定期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追踪监督,确保问题得到真正解决。 

    四、买施"碧水工程计划",加强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九五"期间,我省将逐步实施"碧水工程计划",重点整治城市污水排放,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因此,要尽快完成全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控制饮用水源污染,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进一步明确全省主要水系和近海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早编制珠江三角洲水环境规划和韩江。北江、西江。鉴江等主要水源水质保护规划;配合国家跨世纪绿色工程计划的实施,集中力量整治珠江广州河段和汾江河、深圳河、岐江河、东莞运河、小东江、练江、淡水河、东深供水工程河等河流,保护及治理星湖、惠州西湖、新丰江水库、公平水库、鹤地水库、高州水库等水域。

    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地级以上市和水源保护重点城镇均应建立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地级以上市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4O%以上。 

    五、发动群众,努力解决好城市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

    环保问题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各级政府特别是环保工作邵门要深入实际;尽快建立群众投诉受理制度,广泛听取群众对环保问题的呼声。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并定期向群众公布处理进展情况。

    为确保环境有效治理和不受污染,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环保评价审批制度,并首先在污染严重的企业试行建设项目"三同时"保证金制度。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建设项目要重新补办;对逾期不办或拒不办理的,由当地环保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理。
要搞好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防止和控制污染产业向农村转移。

    城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重点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污染。当前要突出抓好机动车尾气污染和噪声污染问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垃圾的管理和处理,逐步推行城市垃圾袋装化,力争2000年买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坚决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我省转移。 

    六、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环保投入。要逐年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问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

    为加强全省环保综合治理的调控能力,省政时决定设立"广东省环境保护资金"1997-200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环境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发展当地环保事业。环保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足额征收排污费,并按照"排污费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则,逐步提高现行排污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环保、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对征收的排污费要严格依照"收支两条线"的制度使用管理。现有企业技改资金中用于污染治理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7%。

    生态环境的恢复由开发利用或破坏者全面负责。跨地区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由相关地区政府和单位,根据各自责任负责治理。按照国家关于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逐步开征生态环境补偿费。 

    七、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开发,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环境科学技术是新兴的学科领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和应优先安然环境保护科研开发项目,给予专项经费扶持。"九五"期间,应特别加强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生态保护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发展综合利用产业;选择若干发电厂,进行脱硫装置试点;加强对环境保护产业的扶持。引导,组建环保产业集团,开发绿色标志产品。 

    八、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保护关系到全民族的生存、发展和国家的兴旺发达。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环保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维护生态环境、遵守环保法律的自觉性,使人入了解环保,热爱环保,支持环保。

    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计划,报刊、电台、电视台要免费为环保宣传服务,开办环境保护专栏,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和事件新闻单位要进行公开揭露和批评;大、中、小学校和各级干邵培训计划要增设环境保护课程。